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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大连国税热点财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0
     
    流转税  1. 请问在高新园区内新成立的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流转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按17%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 听说大部分饲料都是免税的,那么豆粕属于征税饲料,还是免税饲料?  答:根据《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文件规定: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3.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5. 新文件国税发[2010]40号下发后辅导期的期限有变化吗?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6. 我是辅导期纳税人,我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份认证了,但当月忘记申报。请问我下个月再报行吗?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当月认证的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  7. 听说现在有实行3个月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请问具体针对哪些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8.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购买办公耗材、食堂用食品、办公用车加油费,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买食堂用食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这部分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这部分支出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办公耗材和办公用车加油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生产管理的应税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得税  1. 房地产企业06、07年的广告费是否可以跨年结转扣除吗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摊销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企业,其尚未摊销的业务招待费部分可继续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3个纳税年度。其尚未摊销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税法对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应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列明的条款。    3. 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股权转让有何新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对应的费用扣除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 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否包含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 我企业之前一直有营业,近期由于没有业务,没有取得收入,所以暂时停产,但企业仍然存在。请问停产后,企业的固定资产仍需要折旧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7. 企业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需要报送哪些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8. 我们公司将自己的厂房对外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年4月份到2011年的4月份,租金一次性收取,请问我企业的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9. 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这部分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信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出口退税  1.     生产型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什么情况下这种外购的产品出口,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退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 外贸企业今年1月份出口一批商品,由于单证不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申报,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出口的商品不可以享受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  征管  1. 我企业最近查出漏报了2009年11月一笔增值税,发票合计3600元(收入3077元,增值税523元)现在该如何补报这笔增值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需要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请填报对应属期的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进行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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