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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1339
     

    (一)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网上申请,一个网上文书序号打印一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一份,须加盖公章),临时户不能代开专用发票;

    2.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3.代开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项目超过五项的,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一式三份),代开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为“批”,数量为“1”(《销货清单》一般文具店有售,填写时不得涂改且每页都要单独小计,且《销货清单》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附:参考格式                           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不含税)

    销售额(不含税)

    税率(%)

    税额

    (二)办理流程
    1.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为:www.szgs.gov.cn),在首页右上角点击“办税服务厅登录”;接着点击“深圳国税纳税人登陆”;

    2.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上的深国税登字XXXXXXXXXXXXXXX)、“密码”(初始密码为税务登记证上的八位“国税纳税编码”,为保障安全,请及时修改密码)、校验码(网页有显示)后,点击进入“办税区—代开发票—代开专用发票申请”模块,录入需开票的内容,系统默认代开类型为销售(应税货物),如提供应税服务的需在代开类型选择“应税服务”,保存后,需正式提交代开申请表,然后在“代开发票打印”模块勾选需要打印的申请表,打印出《网上代开发票申请信息表》,并带上附报资料;

    3.公司、个体户代开专用发票实行银税联网扣税办法,请在代开发票前将税款(含代征地税部分)存入公司的纳税账户;

    4.二楼代开发票窗口办理;每份发票代开金额价税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可选择在一楼自助代开机办理(首次自助代开需先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至税务机关绑定信息);纳税人应在代开的发票上自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注意事项
    1.根据深国税2013年第17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2.计算方法。为避免价格换算出现尾数误差,填写专用发票信息和销货清单应按下列顺序逐项填写。

    第一步:不含税金额(销售额)=含税金额÷(1 征收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步:税额=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或不含税金额X征收率);

    第三步:不含税单价=不含税金额÷货物数量(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指实际应收或已收货款;

    3.每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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