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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关于《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2001
     

    相关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当前,在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职责不清,基层操作依据不明,执法风险大的问题。为了规范我省税务系统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三十四条,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分别从申请受理、清税核查、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办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情形确定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办结的事项。《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当分不同情形办结以下事项:
    “办理各税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依法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办理相应税种清算;结清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应当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并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总分机构纳税人登记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先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的,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这些事项,本身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办法》将分类别办结各类涉税事项作为纳税人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前置条件,并不是额外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而是厘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征纳双方在注销税务登记环节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三)清税核查的定义及时间范围。针对当前基层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会将税务机关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对纳税人应纳税款情况进行的核查工作和纳税人清算税款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清算活动产生概念混淆的现状,《办法》创设了“清税核查”的概念,即“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以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款或应解缴税款,办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事项”。同时明确了清税核查的时间范围,“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追溯三个纳税年度。对跨区迁移纳税人的清税核查,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末起追溯三个纳税年度。税务登记时间未满三年的,追溯至登记之日止。”

    (四)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机关在受理、清税核查、结果处理等环节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及要求。一是按“厅进厅出”的原则,确定办税服务部门职责,包括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缴销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制发涉税文书等。二是明确了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清税核查,对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全面核查,以审核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办结纳税人其他涉税事项。通过明晰税务机关在注销税务登记各环节的工作职责,保障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流程运转顺畅。

    (五)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办法》分类别确定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其中:“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当场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对取得人民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且无欠税,或虽有欠税但无法获得清偿且死欠税款已被核销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不进行清税核查,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准注销其税务登记”;对其他类别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清税核查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加上受理、传递、结果处理、文书制发等其他环节所需时限,共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税务登记核准。

    (六)国、地税联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具体规定。《办法》首次建立了我省国、地税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工作方式,明确了我省国地税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细节要求。《办法》规定,“属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原则,分别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国地税联合办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先行受理的税务机关收回税务登记证正本;属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行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2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注销的信息传递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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