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77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1-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应于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变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四、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五、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六、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53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需领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填写辅导,确保申报表填报正确。
    (一)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计,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额,应填写在第18栏“本期预缴税额”。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转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应在申报期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销售额。

    十、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中“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度核定税种、按季度申报、按月核定销售额的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已核定的应税销售额不做调整”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下载:doc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这就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季核定销售额的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本公告,对我省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2、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3、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4、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5、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6、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7、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4]153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需领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9、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填写辅导,确保申报表填报正确。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