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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地税发[2013]13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17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3]132号        2013-12-30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火炬分局,象屿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13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个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3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自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并安排人员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工作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调配力量,讲究方法,统筹安排。为确保个税汇算工作质量,各基层局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把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两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两不误,避免出现重企业所得税轻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保汇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是把个税汇算清缴与贯彻落实《个税自行申报办法》工作相结合。汇算中要严格执行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个税自行申报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投资者个人应督促其及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全面汇算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次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面要求达到100%。具体工作中可视情况分别采用案头审计和现场检查,在查账征收户中可推广税务中介代理的办法,确保汇算工作顺利完成。同时,针对高收入行业以及少数长年亏损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实施重点检查,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要求,我局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求采取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应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地审核应纳税所得额
      核实投资者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在组织汇算过程中,除了要依照政策规定强化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事项的检查外,重点审核以下四项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纳入个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基本信息、任职信息登记和实行明细申报的情况,尤其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
        二是按照《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91号)要求,重点检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和个人的劳务报酬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
        三是重点检查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情况;
        四是重点检查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合伙人取得投资收益是否准确缴纳税款。

      四、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做好个税汇算清缴前的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是年度汇算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汇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基层局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以前年度汇算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部署培训。一是组织参加汇算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个税自行申报办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的政策规定,正确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二是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纳税人及时正确了解汇算清缴和自行申报的有关政策,提高汇算和自行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有关政策问题
      (一)费用扣除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等,均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我市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比例调整为35%,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二)财政拨款问题。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县以上财政等部门发放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其他政策问题。汇算检查中涉及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应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目前政策尚不明确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六、资料报送与绩效考核
      汇算工作要求在4月20日前结束。各基层局应于4月25日前报送汇算工作总结、《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两个汇算典型案例。《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应严格按照《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填报,工作总结报告中应体现本单位汇算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重点反映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市局将根据各基层局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附件: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基本情况表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总表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源汇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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