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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参保者个税将“递延纳税”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044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6日联合发文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是我国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何要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传递出哪些改革导向?要撑起养老保险(放心保)体系“第二支柱”,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首要好处是税率降低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通知,在年金缴费环节,我国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的好处首先就是税率降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解释称,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计税率来征收的,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退休后的收入一般比在职时收入要少,所以补充养老金对应的税率也较低。

      “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税款现值大大降低。如果现在单位给你发1000块钱,假定边际税率10%,你就要缴纳100块钱的税。如果这1000块钱作为企业年金缴费,虽然几十年后领取时也要缴纳100块钱的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这100块钱的价值也就寥寥无几了。”朱青说。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很多人担心,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否有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动建设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除了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及职工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被视为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仍处在起步和推广阶段,还没有实现广覆盖。“递延纳税政策以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比重还不到10%。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效益不佳的背景下,如何吸引更多企业和单位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必须面对的挑战。

      朱青认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由专业机构运作。未来企业年金能否快速发展,还取决于资本市场是否完善以及投资回报的高低。如果用于投资的这笔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较低,职工还是不愿意参加。 

      此次发布的年金税收政策主要研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引入递延纳税模式。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

          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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