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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4/5    来源:   阅读次数:83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环资[2012]184号                      2012.3.21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为继续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环资[2007]156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
    生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生产财税[2011]115号、财税[2008]117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另: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产品暂不受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请。

      (三)认定管理职责
    1.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本通知规定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的初审。负责组织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2)负责组织专家对财税[2008]156号文中“第一条:(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三)胎体100%来自己废旧轮胎生产的翻新轮胎;(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3)负责组织专家对财税[2008]117号文目录中第三大项第12小项以及[2011]115号文中第四条规定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等原料生产的规模或实际生产能力为:50000立方米/年以下(不含,下同)的木(竹)、秸秆纤维板产品;20000立方米/年以下的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产品;5000立方米/年以下细木工板;2000吨/年以下活性炭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本通知规定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的集中审核。
    (2)负责组织专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现场核查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负责组织除上述划归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以外需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上述现场评审意见应要求参与的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签字。现场审查专家不少于2名,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本行业业务(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附件1)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附件2)。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认定申报表;(2)专家现场审查意见;(3)企业申请报告;(4)企业半年的生产台帐;(5)环境监测达标报告;(6)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7)营业执照;(8)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经贸部门。

      3.企业应准备以上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审查
    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填报的《认定申报表》上签章。初审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全,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审查企业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的原料(废弃物)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3.审查生产所需原料(废弃物)是否有稳定来源,相关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手续、购销合同、票据是否齐全。
    4.审查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是否经有权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污染物排放是否经有权环保部门监测合格并出具排放达标证明或环境监测合格报告。
    5.审查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否单独核算,能否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等涉税事项。
    6.审查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否符合(发改环资[2007]1564号)文中附件一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要求。

      (三)现场审查
    1.设区市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划归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的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
    2.省级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产品范围以外的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
    3.省、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现场审核和审查,并按要求各自出具现场审查意见。
    经贸部门审查内容包括:
    (1)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用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或淘汰生产线、设备,生产线、设备是否配备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2)生产台帐是否记录完整(半年以上,含),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3)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利用废弃物生产的资源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其中水泥产品的认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产品质量是否检测合格,环境验收(监测)是否达标等。
    (5)电厂(机组)入炉燃料配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财税部门负责审查内容包括:
    财税部门主要就企业账面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四)材料报送
    1.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材料的报送
    (1)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在初审合格企业《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现场审查结论等一并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由设区市组织初审和现场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含网上申报),逾期转下批受理。
    (3)由设区市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前上报(含网上申报),逾期转下批受理。
    2.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材料的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的认定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1)由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和现场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含网上申报),逾期转下批受理。
    (2)由设区市组织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含网上申报),逾期转下批受理。
    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认定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认定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含网上申报),逾期转下批受理。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设区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公室两份。

      (五)集中审核
    省级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评审会议,集中认定审核。对认定审核合格的产品(企业)在省经贸委门户网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经贸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下达(或转发)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三、监督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相关成员部门。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应于每年1月份将本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抽查。发现被检查企业原料(废弃物)来源不清、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财务核算达不到规定要求等认定要求条件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企业当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发生期已退还的税款并给予处罚。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告。

      (四)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内容的,应向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办公室审查同意后,予以换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下发通知文件,企业凭换发的《认定证书》或文件向所在地财税部门申请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主动报告的,经检查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取消企业当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发生期已退还的税款并给予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闽经贸资源[2009]217号)、《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10]5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9]33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解释权归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附件:
          1、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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