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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填海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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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2009年8月,我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平整山地10亩。今年4月,我司依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以“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为由,认为我司申请减免的土地是开山整治的土地,不是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属免税范围。 请问:1、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应如何正确理解?能否理解为开山整治的土地或填海整治的土地两种行为?2、如果填海整治的土地不是通过取山上的泥石进行整治,而是以其他方式填海整治出来的土地,是否属免税范围?3、我司按《条例》规定可否享受该项减免税? 恳请回复,谢谢! 答: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税务总局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政府可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可参考结合自身情况咨询,查看本省审批的具体规定。如沈阳市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程序可供参考: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或其他能够证明整治或改造前情况的材料;(3)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土地使用证复印件;(6)年度会计报表;(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批权限: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性质:税政类事项审批,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为重大事项。申请期限: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即可申请免税。具备的条件:使用的土地是经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占用土地为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为非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第六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2.《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税务局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纳税人申请——县(区)局受理——县(区)局调查——县(区)局审核——县(区)局复查——县(区)局审批——省、市局受理——省、市局调查——省、市局审核——省、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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