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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369
     

      一、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何换算并判断其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口径,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换算公式为:应税所得率=征收率÷税率,但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无法直接套用税率,可以根据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直接反推出应税所得额,反推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速算扣除数)÷税率

      举例:2013年度某个体工商户月定额100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如何判断该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进行2013年度年所得税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该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全年收入=100000*12=12000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2%=24000元
      对照税率表,年交个人所得税24000元,应适用第五档即3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475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 14750)÷30%=110714元

      所以,该个体工商户2013年度年所得为110714元,未超过12万元,不需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二、问: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已上线,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申报表有何变化?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的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申报表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两表变三表。将原来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报)》两张表更新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并增加了一张《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二是适用范围更细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所有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改变了原来多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没有专门的申报表的状况。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三是投资者减除费用的扣除顺序发生了变化,由“先扣后分”变为“先分后扣”。改变了以往先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标准扣除额再按比例分配的计算方法,按分配比例计算出每个投资者的份额,再减除投资者的费用标准扣除额。计算方法的改变,带来税额的变化,提醒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关注。

      三、问:残疾人开办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文件)规定,按照残疾情况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问: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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