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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财科文[2013]284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10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科文[2013]2847号     2013-12-27

    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推出更多舞台艺术类文化精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首都优秀舞台艺术剧目的创作生产、演出进行奖励,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演出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剧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注重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创新舞台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探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作品范围包括: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戏、大型交响乐作品、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及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魔术、马戏作品。鼓励原创作品,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入选作品进行支持,主要用于受奖励剧目的推广、提高,或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该剧目直接相关方面支出。具体包括剧目创作奖励、剧目演出奖励、获得国家级或国外重要赛事奖励三类。

      第八条剧目创作奖励
      (一)剧目创作奖励用于奖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原创当代北京特色,内容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具备良好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潜质的舞台艺术作品。
      (二)剧目创作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20部。

      第九条剧目演出奖励
      (一)剧目演出奖励用于奖励弘扬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达到一定高度,社会效益突出,具有示范性,且达到一定演出场次的原创剧目。
      (二)自首演之日起,一年内商演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演出超过50场(有自有剧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需超过80场),戏曲类、舞剧、歌剧、杂技剧、有主题的音乐会等演出超30场(有自有剧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需超过50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公开售票演出场次、观众人数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于创排后能够进入国际主流演艺市场连续演出一定场次,根据演出场次、演出收益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旅游驻场演出不在此范围内。

      第十条获得国家级或国外重要赛事奖项的奖励
      (一)凡获得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文华大奖(参照精品工程奖金额)、优秀保留剧目大奖的剧目,按照1: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凡入围文华优秀剧目奖及国家级舞台艺术单项奖励的优秀剧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凡入围文化部鼓励参加的一类国际艺术赛事并获奖的剧(节)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于获得多个奖项的一般性作品,原则上不重复奖励,按该作品所获最高奖项的奖励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获得北京市重大奖项的舞台艺术作品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还包括对参加国家级重要演出艺术活动补助(由市文化局推荐并入围国家级重要演出艺术活动根据参演剧目规模给予一次性赴外地参赛旅运费、食宿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及相关的评审、论证、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费用(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提取)。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出国、业务招待、房屋租赁及其他与艺术生产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已经获取其他政府资金扶持、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申报必须符合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剧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在京合法注册的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均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申请专项资金。
      (二)中央院团、部队院团、兄弟省市院团和国外院团在和北京市艺术生产单位联合制作的前提下,或者在北京市文化局拥有受扶持剧目(剧本)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且剧目在京公演的前提下,均可同等享受本奖励扶持办法。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保障措施,具有明确而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受众群,申报时已制作完成并正式演出的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材料。
      (一)申请剧目创作奖励的项目需提交申请表、演出剧本或光盘、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证明、商演证明、创作阶段资金使用情况明细等材料。
      (二)申请剧目演出奖励的项目,需提交申请表、剧目演出光盘、演出场次证明(场租合同及发票)、演出收入结算单等。
      (三)申请参加国家级重要艺术活动补贴的项目需提交国家重要演出艺术活动的入围通知书及参赛证明。
      (四)申请剧目获奖奖励的项目,需提交申请表、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及奖励拨付证明等。

      第十六条市文化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奖励支持项目,及拟奖励的方式和金额。
      (一)专家评审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名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组成。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同项目本身和承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二)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评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要针对每一项目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小组意见和成员个人意见。
      (三)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审核后,将其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市文化局按评审结果编制项目预算,并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于下一年度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批复。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专项资金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市文化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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