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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放宽准入减免税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6/2/23    来源:   阅读次数:225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加快推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2016年将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床位数量分别控制在1500张以内、800张至1200张和500张至800张。

      据悉,黑龙江省近期将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受所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政府网上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限,一般医疗机构由30日压缩为20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45日压缩为22日,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医疗的由30日压缩为15日,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20日压缩为10日。

      措施还包括,将乙类大型设备配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关节病等具有北方特色的医疗机构和高端精准医疗、儿科、老年护理、临终关怀医院等薄弱领域医疗机构。

      鼓励国企等社会力量参与医改,推动农垦、森工和矿区等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富余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社会力量也可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上市、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筹资。

      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规范收费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社会办医的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即可申请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不得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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