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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结账是否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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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全国设立有全资子公司,销售我公司产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我公司准备与子公司签订一个合同,规定本月发货,30天内开发票和付款(即月结)。这样也便于我公司统计发货数。请问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签订月结合同,对缴纳增值税时的纳税义务时间有什么影响?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合同约定本月发货30天内付款)的当天;但是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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