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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预收3年租金可分年度确认收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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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某企业将办公楼整体对外出租给一家企业,租期3年。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每年租金30万元,承租企业将3年的租金一次性交付。也就是说,该企业2010年一次性收到3年的租金收入90万元。企业想知道该如何确认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所得税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项规定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如果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应该注意有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是租赁期必须是跨年度,二是租金必须是一次性提前支付。由于该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租赁期是跨年度的,且规定在房产交付时一次性支付3年的租金,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对该企业取得的90万元租金收入,可在2010年、2011年、2012年3年分别确认30万元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再全部一次性计入2010年的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收入确认是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确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如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一致的,则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该企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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