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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59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文为依据,在吸收和借鉴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等相关后续管理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文,旨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继续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为了帮助读者更好的把握这一新政策,下面笔者主要以财税[2004]156号及相关文件为参照,就财税[2007]75号文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解析。  一、适用扩大抵扣政策的对象有了一定的差异  财税[2004]156号文规定的地域范围可以是东北三省和大连市内的任何地点,产业范围局限于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财税[2004]227号文又将军品和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增值税转型行业范围。  财税[2007]75号文则将政策适用对象定位于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与东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相比,财税[2007]75号文在适用地域上只限于中部六省中的定点城市,其他城市不能适用;在产业范围上少了船舶制造业和军品生产,多了电力业和采掘业。  二、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更加衡定  财税[2004]156号文规定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随后,财税[2004]168号文对上述规定作了变动,即纳税人2004年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200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  之后,财税[2004]226号文又进一步进行了微调,规定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  财税[2005]28号又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从以上的多个规定来看,如果不能连续地掌握上述政策变化轨迹,则容易导致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产生理解偏差。  财税[2007]75号文则在总结了东北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因此,在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上更加简单明了、易于理解,也便于实际操作。  三、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基数的方法  财税[2004]156号号规定,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由于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如何计算2004年新增增值税税额而言的,对于在以后年度发生上述变化情况以及企业分立后如何确定税额基数等问题,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十分清晰的地方。  财税[2007]75号文针对上面问题,对合并、分立、改变企业名称三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这样一来,财税[2004]156号文原来面临的税额基数不易确定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四、新增了总分支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  在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中,没有涉及到总分支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问题。  财税[2007]75号文针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总分支机构不同属扩大增值税抵扣地区如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问题,出台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即只要同时符合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这三个条件,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低分支机构预征率的办法,但要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限。同时,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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