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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务筹划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903
     

      “菜篮子”是民生工程,国家在蔬菜产、供、销各个环节均给予了税收优惠。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无税进入“菜篮子”,对农民增收、居民减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增值税
      ●生产、加工环节
      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要点提示
      1.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涉及的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包括: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纳税人销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免缴增值税。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流通环节
      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要点提示

      1.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的是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即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财税〔2012〕75号文件具体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3.“公司+农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求提示
      1.办理条件。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应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列明的条款。

      2.所需资料。企业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应具体说明加工项目、加工环节、产品种类、名称;(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提示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经工商登记注册;二是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技术规范。

      2.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范围确定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九大类,以食用的农产品为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

      3.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对整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征免税。

      4.凡符合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免征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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