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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地税地[2010]5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7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津地税地[2010]52号                   2010.8.10地税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同时将此文一并转发,请遵照执行。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条失效]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待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税屋提示最新地方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一、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如下:(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三、别墅类高档商品房项目必须据实办理清算手续。四、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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