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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三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55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三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3月25日

      青岛花帝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主要经营食品香料香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工作安排,平度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纳税人的违法问题

      (一)印花税

      该单位2009年度实收资本帐户增加金额5000000元、当年签订租赁合同金额共计1638000元,少申报缴纳2009年度印花税共计4138元;2010年度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共计90000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50元;2011年度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共计260000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3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09至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11年度实行查账征收。2011年度在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利息费用278447.88元,同时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培训费、促销费及以前年度费用共计178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296309.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查补的2011年度印花税13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该单位201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252.47元。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09年度印花税4138元、2010年度印花税450元、2011年度印花税13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66252.47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以上应补缴税款合计72140.47元,罚款合计36070.24元。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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