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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以后“服务企业”的定价模式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734
     
    新一轮营改增即将来临,房地产、建筑企业、生活服务类企业都将接受营改增的挑战。

    服务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对外服务(销售房产)的价格应该如何调整才合理?

    建议可以采用以下两个分析模型:一、税收收入不变模型

    营改增之前,原来收取100元,按5%缴纳营业税以后,税后收入为95元,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按照税改前后税后收入相等的原则,营改增以后的定价应该是95*(1 6%)=100.7元。如果营改增以后税率是11%,定价应该是95*(1 11%)=105.45元。如果原来是3%税率,则税后收入调整为97元就可以。

    这种模式,实施营改增企业税后收益没有降低。

    二、改革红利分享模型

    营改增以后,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下家(接受服务方、购买房产方)如果进项可以抵扣,下家不会因为价格增长而受损失。

    例如:原价100元,营改增后税率11%,调整后价格为105.45元,下家需要多支付5.45元,下家接受的专用发票中包含了105.45÷(1 11%)×11%的进项可以抵扣,具体金额是10.45元,减去多付金额,实际上还多出5元的进项抵扣。这是改革带来的税收红利,如果按照利益共享原则,上家可以分享一部分,上家可以把价格进一步提高,比如调整到107元等,具体需要双方协商。

    实施定价调整的困难以上分析看来有道理,但实际上实施还受制于以下因素:

    1、市场力量,上家与下家谁更加强势;

    2、市场竞争情况,竞争对手的措施,对手不涨价,单独涨价可能影响市场;

    3、下家如果不能享受进项抵扣,涨价就难以成功。

    营改增来临之际,受到波及的房地产、建筑、生活服务企业都需要提前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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