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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应与社保费缴纳情况稽核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417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为了虚增工资成本逃税而向税务机关随意多报用工人数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为了达到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目的,一些企业又向劳动保障部门任意少报用工人数。由于缺乏比较细化的监管政策,此类违法行为往往成为税务、劳动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盲区。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相关监管机制,将工资税前扣除应与社保费缴纳情况挂钩,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严防税款流失。

    当前,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工资来偷逃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某市一个建筑劳务公司,某年度开具建筑发票4000多万元,密密麻麻造出工资花名册400多人,每月列支工资120多万元。税务检查人员发现,其购买社保的只是17名“管理人员”,当要求企业出示数百名“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时,对方好一阵摸摸索索也只拿出一小部分。无奈只好搬出“社会人物”当救兵施压说情,检查工作曾一度受阻。

    近些年来,各地很少有企业因工资造假偷税而受处罚的典型案例,特别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税法规定,更是引起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的误读,认为税法对企业工资列支已经是不再约束了,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随意的工资列支只能听之任之。

    与此同时,目前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列支的监管也很不到位,一般只认其工资花名册,或是泛泛翻阅其简陋的“劳动合同”。无论是职工花名册还是劳动合同,都属于自制的原始凭证,十分容易造假。而且,每年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一般都是检查上一年度的扣除项目。由于时过境迁,企业往往会以人员流动性大等借口来搪塞,这种事后的监督,自然很被动,收效小。

    立法和控管机制的不完善,追查手段的乏力,十分容易导致税款流失。从某地级市的国税局、地税局统计数据来看,2008年~2011年,600余家建筑劳务类企业开具建筑发票合计847亿元,4年来向该市国税局、地税局缴纳(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合计为9852万元,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仅为0.11%。而根据全国建筑行业最低的利润率8%计算,税负率应该为2%,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达16亿元。而经审查,许多建筑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随意罗列工资作为扣除项目。一个行业就如此,那同样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其他工商企业,情况也不会太乐观。

    对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民法及劳动、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科学、精准地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扣除的规定;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积极援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只有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保费的员工的工资,税务机关才准予其税前列支”。

    其实,税法与社会保险、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下简称526号文件)规定,对离退休人员界定“工资、薪金”的要件之一,就是“享受单位社保”。而后来,因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作了调整,废除了526号文件关于“享受单位社保”的要件。由此看出,虽然离退休人员在纳税人大军中只是少数,对税收影响微乎其微,但有关部门还是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及时作出了调整。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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