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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地税征[2011]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2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的通知津地税征[2011]16号                  2011.8.15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纳税人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工作要求,简化建筑业统一发票领购手续,市局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实时开票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全面推广使用网上实时开票系统自2011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广使用网上实时开票系统,届时《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第二项“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中的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的第⑤、⑥条停止执行。各主管地税局应按照《关于在我市推广使用<建筑业网上实时开票(B/S)系统>的通知》(津地税征〔2008〕2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网络开票资格认定、发票领购、发票缴销和开票数据上传等工作。自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对《天津市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系统》下发解锁文件,纳税人将该系统内开票数据完全上传至主管地税局后,该系统停止使用。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纳入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要求,《建筑业统一发票》自2011年9月1日起增设防伪图标和24位一维条码,纳入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由按本管理改为按份管理,并重新办理发票核定手续。未增设防伪图标和24位一维条码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仍由原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完毕后即可更换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配套措施(一)强化建筑业项目属地管理。加强项目登记、报验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必要时管理人员可对建筑业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的,应立即停止其网络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强化项目预算、单张开票限额和事后管理。根据建筑业项目实际情况,核实项目预算,合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同时对其用票及纳税情况开展风险评定,对存在风险较大的可停止网络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到项目地地税局申请代开。(三)在建筑业全面推行票表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情况与网络发票开具情况比对异常的,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或其他异常情况的,项目地地税局可通过系统停止纳税人网络开票。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被认定为网络自开票纳税人的,应按照核定的标准和规定的期限向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注册地地税局可通过系统停止纳税人网络开票。(四)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仍按现规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税款,各地税局不得认定其为网络自开票纳税人或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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