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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单位

    项目名称

    备注

    1

    建设部门

    利用城建档案收费

    取消

    2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仲裁、鉴定收费

    暂免征收

    3

    质检部门

    质量专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暂免征收

    4

    质检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工本费

    暂免征收

    5

    环保部门

    环境监测服务费

    取消

    6

    环保部门

    放射环境检测专项服务费

    暂免征收

    7

    卫生部门

    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费

    暂免征收

    8

    卫生部门

    卫生监督检测许可证工本费

    暂免征收

    9

    卫生部门

    预防性体检许可证工本费

    暂免征收

    10

    卫生部门

    测试人员资格许可证工本费

    暂免征收

    11

    卫生部门

    卫生监督员工本费

    暂免征收

    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暂免征收

    13

    公安消防部门

    消防人员安全培训费

    取消

    14

    其他部门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工本费

    暂免征收

    15

    其他部门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

    暂免征收

      宁财[综]发[2011]1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9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财[综]发[2011]1138号                                2011-12-31

    自治区经济信息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卫生厅、公安厅及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在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现决定进一步清理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免征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三、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四、各市、县财政局、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和取消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和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中免征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暂免征收和取消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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