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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750
     
    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市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厦门市辖区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各区国税局主管单位的通知,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好有关材料,在9月10日前报送各区国税局。具体的表格资料和填报要求如下:
      一、填报《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及表格所列等信息。对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厦门市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的“备注”栏填写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核对无误后,由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报主管国税机关。

      该表可登入厦门市国税局外网(营改增专栏)自行下载,也可到各区国税局办税大厅或主管科室领取。

      二、报送税务登记资料和银行账户账号报告表(本项限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地税单管户)
      (一)税务登记资料
        1、企业纳税人
       (1)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此表可在厦门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上下载。并提供如下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A、企业基本情况表。B、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C、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纳税人
       (1)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此表可在我局外部网站上下载。并提供如下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
        填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份,并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定期定额户核定(本项仅限于现有地税局个体双定户)
        定期定额纳税人年(季度)销售额申报/申请审批表。

       (四)发票票种核定
         1、普通发票-非自印企业:
       (1)填报《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发票专用章印模

         2、普通发票-自印企业:
       (1)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式样(一式三份)

         3、增值税发票:
       (1)填报《税控发票领购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4)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
       (5)提供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6)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发票领购
         1、普通发票领购
       (1)填报《厦门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申购单》并提供如下资料。
       (2)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签订《授权扣款协议书》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未与国税机关签订过《授权扣款协议书》(含国税批量签约)的,依据“厦门银[2010]58号”文件相关规定签订《授权扣款协议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软件是由国税总局统一开发,系统只允许纳税人指定单一账号签署三方协议,无法实现一个纳税人指定多个账号签署三方协议的功能,纳税人务必认真指定唯一缴税账号。同时,我们也要特别说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若未签署国税三方协议,则无法实现网上扣税。
       该表可登录厦门市国税局外网(营改增专栏)自行下载,也可到各区国税局办税大厅或主管科室领取。

       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办理。
       从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二)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证明从事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相关材料

       五、填报《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审批表》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填报《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审批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该表可登入厦门市国税局外网(营改增专栏)自行下载,也可到各区国税局办税大厅或主管科室领取。

       六、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直接减免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之前,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该表可登入厦门市国税局外网(营改增专栏)自行下载,也可到各区国税局办税大厅或主管科室领取。

        七、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对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期限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2年9月15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9月1日后依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税函[2012]12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八、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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