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2/2    来源:   阅读次数:116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通知

    各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接区地税局的通知,省地税局将于近日对全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前配合做好税收调整工作,按省地税局要求,市地税局已于12月1日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系统”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鉴于省地税局暂未下发税收调整的正式通知,请各中心暂按照最新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附件)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

     

    二、各镇(街)流管中心的《税收公示》暂不作更新,待省地税局下发正文后再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

    纳税人

    出租房屋用途

    计税依据(月租金收入,如果有多套出租房屋,按合并租金收入计算)

    现行综合征收率(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调整后

    调整后具体税种

    说明

    土地使用税(不变)

    印花税(不变)

    个人(含外籍个人)

    出租

    住宅

    未达1000

     

    4%

     

    4%

    房产税4

    不变

    免征

    免征

    1000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6%

    4.7%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此次调整

    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

     

    8%

    6.7%

    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8.38%

    营业税1.5%、城建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非住宅

    未达1000

     

    6%

     

    6%

    房产税6

    不变

     

    征收标准见备注1

     

    征收标准见备注2

    1000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14%

    6.7%

    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0.7

    此次调整

    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

    8.7%

    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7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14.3%

    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7

    转租

    住宅

    未达1000

     

    0%

     

    0%

    不变

    不征

    免征

     

     

    1000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下

     

    1.65%

    此次调整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1.68%

    营业税1.5%、城建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

    非住宅

    未达1000

     

    0%

     

    0%

    不变

    不征

     

    征收标准见备注2

     

     

    1000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下

     

    5.5%

    此次调整

     

     

    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5.6%

    营业税5%、城建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

    备注:
    1.土地使用税每月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地段税额标准/12,应税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权面积计算,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使用权面积,则按出租面积除以楼层数来确定。
    2.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

    相关文章: 个人出租房屋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4-11-12
    · 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纳税 2014-09-02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02-04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通知 2012-02-02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1-12-31
    · 《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1-11-22
    · 四川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应按期征营业税 2011-11-22
    · 苏政办发[2006]13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11-21
    · 苏地税发[2006]2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1-11-21
    · 皖地税函[2009]331号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函 2011-11-21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