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通知
各镇、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接区地税局的通知,省地税局将于近日对全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前配合做好税收调整工作,按省地税局要求,市地税局已于12月1日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系统”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鉴于省地税局暂未下发税收调整的正式通知,请各中心暂按照最新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附件)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
二、各镇(街)流管中心的《税收公示》暂不作更新,待省地税局下发正文后再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览表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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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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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月租金收入,如果有多套出租房屋,按合并租金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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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综合征收率(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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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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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具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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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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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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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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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含外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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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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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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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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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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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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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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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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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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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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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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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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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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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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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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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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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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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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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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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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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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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1.5%、城建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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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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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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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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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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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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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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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见备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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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见备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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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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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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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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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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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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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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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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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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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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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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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房产税6%、个人所得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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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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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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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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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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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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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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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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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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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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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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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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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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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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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1.5%、城建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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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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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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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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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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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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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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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见备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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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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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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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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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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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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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5%、城建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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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土地使用税每月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地段税额标准/12,应税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权面积计算,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使用权面积,则按出租面积除以楼层数来确定。
2.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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