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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函[2010]2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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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浙国税函[2010]2号 2010-01-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 “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 浙国税函〔2010〕13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自2010年7月1日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2号)中有关申报表填写的规定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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