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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地税个[2010]4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9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2010]4号      2010-3-3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二、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具体操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征收。  (一)证券机构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人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二)每月7日前,证券机构应将上月已扣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下列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资料并审核无误后,汇总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交证券机构解缴税款。(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证券机构自行下载《电子报税付款凭证》)  (四)证券机构预扣税款缴入国库5个工作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每个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报送下列资料:  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报税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报税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为每个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或《电子报税付款凭证》上加盖“已开转账专用完税证”专用章后,一并交证券机构经办人员签收。  (六)证券机构在《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电子报税付款凭证》上加盖证券机构印章后,将其与《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一并交纳税人。证券机构和纳税人务必妥善保管《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七)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纳税人可自行前往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清算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已扣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为每个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早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完成办税服务厅受理专窗软硬件配置,以满足证券机构和纳税人的申报需求,确保该项工作平稳有序的开展。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要求,确定专人保管申报资料,切实做好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漏事件的发生。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滥用纳税人信息或未为纳税人保密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市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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