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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综[2012]9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520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2012-12-19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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