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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综[2011]116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3931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

    穗财综[2011]116号                       2011.8.24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物价局:
    近年来,国家及省相继出台《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附件1)、《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附件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附件3),要求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上述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问题是重要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单位应提高认识,严格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明确免收的项目坚决免收,确保政令畅通。
      
    二、相关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房屋登记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环境监测收费、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堤围防护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此后国家及省增设涉及上述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亦按规定免收。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和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主体应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立项的文件(含经市住房保障办批复同意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确认文件),征收部门以批复立项文件为依据,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免收手续。
      
    四、符合上述免收条件且已启动或已完成建设的项目,若已经缴纳相关费用,应予全额退还。请建设主体向征收部门提出退款申请,征收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退库。
      
    五、对因工作任务需要,尚未办理批复立项文件已开工建设的相关项目,可先行缴纳有关费用,待批复立项文件办理后再办理退款手续。
      
    六、征收部门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后,其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予保障。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
    3.《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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