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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专家问答  
      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710
     

    问:某个人取得了一笔偶然所得,发放所得的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且该个人的居住地与身份证上的户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请问,该个人应该在哪里申报缴纳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除文件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上述个人应该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社保部门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员工个人。请问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职工为本企业推销加盟品牌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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