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管理方案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规格及适用范围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我市普通发票采用平稳过渡的方式衔接。“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情况为:交通运输业可按规定分别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公路交通汽车客票》;部分现代服务业可按规定分别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对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的国税统一发票
1.通用机打(四联)发票(规格241×177.8mm)。适用于国际海运、国际货代、船舶代理、报关代理业务。
2.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241×177.8mm)。适用于货物运输业务。
3.通用卷式机打(单联)发票(规格44×127mm)。适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
4.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7mm)。适用于需用定额发票的业务(种类有:定额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及客运出租汽车燃油费收取业务(种类有:燃油费定额1元、2元)。
5.公路交通汽车客票(规格40×95mm)。适用于公路交通汽车客运业务(种类有:定额1元、2元、5元、10元)。
(二)适用范围增大的原国税统一发票
1.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190×101.6mm)。适用范围增加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和客运业务。
2.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210×139.7mm)。适用范围增加了“营改增”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代开。
3.通用手工千元(三联)发票(规格190×105mm)。适用范围增加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和货运业务。
(三)冠名发票
对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发售管理
(一)印制管理
1.市局根据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提供的相关发票信息,在充分与地税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的基础上,统计估算试点纳税人需要的通用普通发票种类、数量等核定信息,完成新增发票印制的相关程序,于2012年10月1日前交付印制。
2.市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的“营改增”普通发票计划(含新增统一发票和涉及的原国税统一发票),于2012年11月10日前按所需用量调拨至各地。
3.试点纳税人中冠名发票的印制仍采用属地审批的办法。市局提供由地税移交的冠名发票企业名单,供各地参考。各单位应逐户了解核实试点纳税人冠名发票的相关需求,抓紧办理审批手续。考虑到目前CTAIS还不能操作等因素,可以先采用手工审批程序。 (1)国税税务登记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未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为本人身份证明及营运证);
(2)付款方或委托方书面确认证明。指由付款方或委托方出具的注明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加盖付款方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可签字)的书面证明或《运输合同》、《运输协议》等证明。已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及未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开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免于提供。
除货物运输业务以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仍按国税现行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衔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二)加强衔接协调。要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协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和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宣传,为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辅导培训。市局将尽快安排普通发票的培训工作,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发票使用培训,尤其是要重点关注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原纯属于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强化对重点纳税人的辅导和帮助,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普通发票。
相关附件:
“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使用对照表
“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代码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