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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国税发[2013]9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18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服务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3]96号         2013.9.29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筹备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6号)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服务大局
       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精神,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7号)等有关税收政策,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全面支持和服务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省局决定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指导和协调全省国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处理重大复杂事项,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涉税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督查,通报有关情况,抓好跟踪督办。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部门、工作职责,要有专人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辅导管理。

       (二)省局领导小组人员
       组  长:薛建英(省国税局局长)
       副组长:乔为建(省国税局副局长)
               龙晓耘(省国税局副局长)

       成  员: 周进新(所得税处处长)
                赵利坤(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李泽洋(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曾广(政策法规处处长)
                甘石(稽查局局长)
                李坤(纳税服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周进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确保落实,强化辅导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今年全省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三到位”即征收管理服务到位,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跟进到位。
       (一)确保征收管理服务到位。一要加强沟通协作。要与煤管、工商、地税、国资、银监、经贸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掌握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度,共同做好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工作。二要简化程序,精简资料。凡非必须的程序和环节,一律删减,现场办理,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凡征管档案已有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煤矿企业重复报送。三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对煤矿企业在重组期间,除专项、专案检查和协查、举报外,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进行税务检查,对确需检查的,应报经省局批准同意后才能检查。四要落实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政策。对煤矿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核予以办理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手续。

       (二)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一要定期召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二要推行“备案即享受”。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除税法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外,对其他减免税一律实行“备案即享受”,税务机关不再增设任何审核、核准或变相审批手续。凡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一并转让企业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不征收增值税,也不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三要认真落实煤矿兼并重组资产转让征税审核确认的要求。要正确区分税收征、免界限,对于应当征收的税收,应于审核后15日内逐级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确认;对于应当免征的税收,要及时帮助办理相应手续;对于不应征收的税收,辅导企业完善备查资料。四要引导煤矿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进行兼并重组,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支持企业发展。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以确认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三)确保纳税服务跟进到位。
        一要建立“一对一”纳税需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煤矿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对需求较高的煤矿企业,必要时可成立专题服务组,分别就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务风险等开展专项服务,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因资本交易事项众多,涉税业务处理复杂等情况而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要建立“绿色通道”,推行预约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相关申请、审核、备案项目进行专事专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跟踪服务。企业因兼并重组实施合并、分立,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对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在同一市(州)范围,市(州)局要做好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统筹协调工作,方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完成涉税业务的办理;跨市(州)局管辖的企业兼并重组,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协调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领导小组反映,确保企业兼并重组涉税事项的尽快办理。
        三要畅通诉求渠道,凡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省国税局反映,由省局领导小组限时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因服务不到位被纳税人投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要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权威涉税指引。省局将制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涉税操作指南》,在国税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推广短信、QQ群、微博等服务方式,加强互动沟通,提供政策指引,为煤矿企业提供公开、便捷、节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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