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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业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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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业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办法 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6种情况: 1、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14类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其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2、10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政策的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 名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 3、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就不是汇总纳税企业。 例:在北京,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5、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相关规定)及其分支机构。 6、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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