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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8/4/28    来源:   阅读次数:1540
     

    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

    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

    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有关误区

    1、贷款服务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贷款服务不可以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没有文件规定说贷款服务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也没有文件说不得抵扣进项就不得开具专票,只是说没有必要开专票。

    3、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有部分财务人员认为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发票是重要的有效凭证之一,还需要借款合同等凭证共同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4、“白条“”入账存在两个风险,一是税务机关可能“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以罚款;二是如果不做纳税调增处理,可能以少缴税款而补税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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