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分别在减免税政策和征收管理方式上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的区别: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多个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不同标准。
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税〔2014〕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两个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新政策较以往政策的变化是什么? 年份政策依据政策核心内容变化点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2009年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所得减半征收;2.减半征税上限为3万元。 2011年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1年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延长4年;2.减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6万元。 2014年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延长1年;2.减半征税上限从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2.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