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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份纳税人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84
     
    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注意申报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48号)自2011年9月1日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但是,9月征期内10-12日为节假日,个人所得税申报及入库期可顺延三个工作日至20日。  需要注意的是,9月初发放8月员工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适用税率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相关配套法规,请注意关注中国税网最新专题: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配套法规及解析专题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延期十年  八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明确,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前发改委正在起草,将另行发布。  9月1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  为了协调我国与国际上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印发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该公告意在解决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45号公告主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二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并按照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明确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国税征收 9月 1-20日 1-20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0-12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20日 地税征收 9月 1-20日 1-20日 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期内10-12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20日 1-13日 1-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3日 1-20日 1-20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10-12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20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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