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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汇算清缴所得税时,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可否扣除?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3
     
    我公司是独资企业,按照投资方的要求在帐上计提坏帐准备,但我知道税法不允许计提,而且已经在汇算清缴06年的所得税时做了纳税调增,而投资方又要求我们在07年12月份的时候将坏帐准备的余额冲回,那我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07年所得税时将冲回这部分余额予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规定:“第十八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法规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贵公司所述的坏帐准备应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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