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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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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规定,进口税收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和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3.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另外,现行税法还规定:●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可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对于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也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4.在我国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在我国陆地开采石油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7.部分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8.部分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按照现行规定,下列货物进口时,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关税税额在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下列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过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9.部分进口货物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可以免税携带进境一件规定范围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音机、组合音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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