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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公布10月1日起全国推行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13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该评价指标将从10月1日起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务部门将据该指标体系,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该评价指标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

      据悉,该评价指标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参考失信行为中体现的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别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的扣分标准。例如,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1分,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则一次性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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