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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税最新政变化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0
     
    内容提要: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新规,本文阐述了对新政的理解和筹划,愿与业内人士共同商榷。   1、废止年终双薪的计税办法   国税发[2009]121号废止年终双薪的计税办法。   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文件出来后,国税函〔2002〕629号的做法,“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就作废了,但是很多纳税人在理解上多有异议,国税发[2009]121号废止年终双薪,再次明确了这个问题。   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是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与当月发的奖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可以筹划的。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单位取得当月工资收入2600元,第13个月的工资1200元,年终奖36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工资应纳的个税=(2600+1200—2000)*10%—25=155(元)   奖金应纳的个税=36000*15%—125=5275(元)   方案二:工资应纳的个税=(2600—2000)*10%—25=35(元)   奖金应纳的个税=(36000+1200)*15%—125=5455(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缴个税60元。   【案例】某人为中国公民,2009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单位取得当月工资收入2600元,第13个月的工资1200元,年终奖36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工资应纳的个税=(2600+1200—2000)*10%—25=155(元)   奖金应纳的个税=3600*5%=180(元)   方案二:工资应纳的个税=(2600—2000)*10%—25=35(元)   奖金应纳的个税=(3600+1200)*5%=24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个税60元。   筹划思路:比较当月工资和奖金,哪一个适用的税率低,第13个月的工资就和哪一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便函[2009]33号: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便函[2009]33号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该文件是税务总局大企业司下发的一份指导性质的函,针对的是最近企业税收自查,解决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中提出的诸多问题。   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如果地方政府有一个补贴标准,单位发放的补贴标准内的就可以免税,超额发放了,就应该纳税。但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规定补贴标准,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换言之有70%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税总对公车改革的一大堆动。当然这也容易形成税收监管的漏洞,并且容易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税收征管的不公,毕竟这是有利富人的税政。   【案例】 王某2010年5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其中交通补贴800元,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当月王某应纳的个税=(9200+800*30%)*20%—375=1513(元)   方案二:调整工资结构,交通补贴5000元,工资5000元   当月王某应纳的个税=(5000+5000*30%)*20%—375=925(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588元。   筹划思路:调整工资结构,增加交通补贴。   3、工资薪金所得和董事费合并为一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样一部分董事类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高于20%的时候将高出部分肆意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课税的避税安排,是一种税制完善补漏性措施。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   这个文件主要是对高收入者有堵漏作用,对其他年收入在120万元(月薪10万)以下的董事成员是有利的。   4、退休人员取得的由原单位发放的工资、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年金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不能免税就要征税。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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