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对初审通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三、省民政厅受理各地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当年的10月底,逾期不予受理。各地受理公益性社会团体上报申请材料的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属于《通知》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报告省民政厅,并由省民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
各级税务部门查实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同时通报当地财政、民政部门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并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财政、民政部门。
五、住所地位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按宁波市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提出申请并通过认定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仍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对重新认定不合格的社会团体,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其2008年度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浙江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