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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王骏点评:政策情况下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发布财税字文件明确具体的政策适用
    2、政策内容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3、适用主体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
    王骏点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适用该政策,该政策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又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4、适用业务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王骏点评:并非仅仅还适用于非货币资产出资,估计也会推广到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其他重组业务中。
    5、计税方式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王骏点评:对所得予以递延,分期计税
    6、政策溯源
    1、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王骏点评:上述两套政策目前均已废止,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政策与其有一定的渊源,但并非简单重启。
      上海自贸区税收优惠将围绕促进投资与贸易展开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501
     

      从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来看,上海自贸区在税收方面的政策红利也值得期待,而且所有的政策都围绕促进投资与促进贸易两大主题展开。

      为了促进投资,总体方案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为了促进贸易,总体方案也颁布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记者发现,其中税收对融资租赁产业的支持力度非常大。表现在,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将被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将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总体方案中的条款,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将享受免税政策,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总体方案中特别提到,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此外,自贸区还将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上海自贸区重新引入资产评估增值所得递延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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