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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按季缴纳年金能否分摊到月确定是否超标?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461
     

       问: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年金。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是分摊到各月计算是否超标准,还是视同成一个月的缴纳数计算是否超过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上述政策并未明确按季度缴纳时如何计算免税标准,但第一条第4项规定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按季缴纳时应该分摊到各月来计算是否超标。

    年金政策——
    财金[2012]1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保险的个税差异 
    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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