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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政办[2010]40号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5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40号                              2010.6.1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证监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 省地税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证监局)

    为更好地满足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精神,现就支持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市金融办要从本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遴选已进入实质性运作上市的企业,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为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公布。

    二、对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培育、辅导、申报和在审等不同阶段和企业所属不同板块,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梯度培育,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对重点推进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各市要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进展情况,按季报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三、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省集中区内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市县。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其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在示范区范围内,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缓缴。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特别是省外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优化调整,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有企业成功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在年度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时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六、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在示范区内的享受示范区相关优惠政策)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七、积极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八、开展企业上市对接活动,示范区各市、县(区)每年不定期组织本地拟上市企业和省内外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开展对接交流,深化合作,并邀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和已上市公司负责人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和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上市融资工作专家库,组织邀请省内外专家为各地上市融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九、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在示范区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作用。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吸引省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上市企业以市场化竞争机制选择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

    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引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和资金。

    十二、鼓励示范区各市建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的补贴,各市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支持范围和条件,以及补贴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十三、建立上市融资工作“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为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省有关部门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确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和上市过程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十五、示范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的,要向省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部门根据“即报即审”的原则,按规定审核后,兑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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