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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有5.16亿人玩微信红包,要不要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6/2/23    来源:   阅读次数:567
     
      春节抢红包了么?
      
      “微信公开课”日前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猴年春节期间(除夕到初五)微信红包总收发次数达321亿次,总计有5.16亿人通过红包与亲朋好友分享节日欢乐。仅除夕当晚就有1.8亿人参与摇红包,摇动次数最多的人摇了13000次!(向他的肱二头肌致敬~)
      
      有网友戏称:“过去除夕四大年俗:贴春联、贴门神、守岁、领压岁钱;如今新四大年俗是:抢红包!抢红包!抢红包!抢红包!”这不,微信公布的数据显示,有人一晚上就收了5279个红包!
      
      除了个人,在这个春节,不少企业也加入了派发红包的大军,比如,不少商超就采取发放现金红包和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的形式来回馈消费者。那么,这些形式的红包发放中,企业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那又该如何扣缴呢?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运作这样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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