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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地税出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60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称《办法》)的规定,广西地税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下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适用该公告。公告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公告要求,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处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依照《办法》规定属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外,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需审批扣除的,除企业捆绑资产损失外,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再由总机构按照规定提申请。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应向地税机关递交延期申请。经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可适当延期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企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提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鉴证报告。  《办法》中有关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规定如下:《办法》第十七条所称“单笔数额较小”定为单笔数额在3万元以下;《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10万元以上;《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定为20万元以下:“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20万元以上;《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单项数额较大”定为50万元以上;《办法》第二十九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5万元以上;《办法》第三十条所称“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定为10万元以上。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如下: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资产损失按照属地审批的原则,根据损失金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审批。企业每次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地税机关申请审批。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应受理:属《办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形式合法。  有权审批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将有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自不予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属于上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自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事项移送书》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移送有权审批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接收或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应自接收或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在申请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核查表》送达纳税人。  有权审批地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在审批时限届满前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延期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地税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决定送达纳税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地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审批“三项制度”的要求和公告规定的工作程序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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