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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政发[2014]26号陕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837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4〕26号                            2014.8.2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陕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和省军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
    2014年8月2日

    陕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陕西省军区政治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切实解决驻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官兵爱军尚武、建功军营,促进富民强省与兴武强兵的协调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驻陕部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符合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安置原则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安置方式
       (一)原为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
       1结合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级别规格和本人职务等实际情况,面向相同或相近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2采取划岗定向、公开招聘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进行安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时,要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随军家属。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3采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式安置。对原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各垂直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会同省军区系统和驻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原为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安置。
       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结合随军家属原工作企业的性质、行业特点等,面向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进行安置。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年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5%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2随军家属依据本人技能、条件,在同类或适合的企业联系接收,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接收随军家属。
       3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安置。
       4对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扶持就业,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使其尽快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三)原无职业的随军家属安置。
       1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提供适当用人岗位和协调用人企业优先吸纳随军家属的方式,予以安置就业。
       2随军家属配偶所在部队,可根据实际情况,面向企业联系接收单位;或由用人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接收随军家属。
       3通过支持和帮助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四)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就业后提出辞职的。
       2在驻地有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
       3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优惠政策
       (一)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在执行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从事飞行、潜艇、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或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难或伤病残六级以上,以及符合国家和省、市优待规定其他情况的军人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二)鼓励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随军家属报考公务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社区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鼓励随军家属参加社区“两委”选举和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选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优先安排。
       (三)对安置到企业或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福利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单位解体、改制时,主管部门应当在行业内优先安置裁员的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失业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
       (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
       (六)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应使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七)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组织领导
       (一)为便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16号)规定的组织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完善,成立由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同志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驻军大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参加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负责拟制省直单位安置计划,并指导各市(区)拟制当地安置计划。
       (三)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收集汇总驻陕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军地共同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
       (四)各地要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考核内容。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较低的城市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模范单位。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2日废止。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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