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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地税发[2013]140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牵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1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牵头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140号             2013-7-3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全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将于2013年8月10日开征。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收牵头工作
      (一)做好征收宣传工作。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让群众了解居民医保的意义和作用,充分认识这项惠民政策给参保人带来的切身利益。广泛动员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专项督导、定期督导、跟踪督导等形式对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建立周通报制度,对行动快、有成效的征收点给予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宣传发动面不够广、征收进度慢的征收点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征收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沟通协调。在切实履行好征收牵头职责,组织部署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同时,协调当地政府和人社、财政、教育、金融等相关部门,将人员、场地、设备、票据、帐户、印章、表证等落实到位。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共同推进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认真落实征收经费
      省局已将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工作经费列入各市、县、区地税局征管经费预算,按期拨付。各市、县、区地税局一定要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经费落实到位,以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三、努力确保费款安全
      要重视费款安全问题,制定收入费款的管理制度,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是严格落实两级对账制。严格落实征收前台与计统后台、地税与收款银行两级对账制。认真做好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的结算工作,按日清理,按周结算,确保费款准确无误。二是全面加强内审监督。重点做好待解专户、资金安全、票证管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三是扎实开展日常检查。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积极开展对账户与资金管理的工作检查。

      四、严格按征收期限征收
      全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于今年8月10日正式启动,征收期为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将即时关闭征收系统,逾期不再征收。要督促各征收点在系统关闭前做好录入工作,圆满完成征收任务。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各市、县、区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按照去年流程模式,征收任务、缴费标准参照上年度的标准不变。二是新生儿的征收,按照2013年6月13日印发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第三条“关于解决新生儿落地参保具体经办的问题”的规定办理。

      附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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