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北京地税修订公路、内河货运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79
     
    近日,为规范北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北京市地税局下发通知,明确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下称规程)。该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下称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规程提到,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应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但注册资金需达到30万元(含)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含)以上;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规程同时提到,自开票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填写《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5),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清缴货运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HY06)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使用货运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范围和时间:主管税务所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下称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对当年新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下一年度进行年审。年审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货运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情况。以下情况,按年审不合格处理: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的,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纳税人。  规程还提到,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