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有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登记备案及纳税申报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