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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27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气暖费,收取时按户收取,支付时气暖公司对企业开据一张发票。 请问:      1、企业收取的气暖费用可否做为代收费?   2、郑州市对此项费用有何规定?   3、听说代收的天然气费可以不交税,税务局认可,是否属实?       1、企业收取的气暖费用可否做为代收费。   不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暖气安装费,还是业主每年使用的暖气费用,如果是暖气安装费,应该计入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不能作为代收费用。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暖气安装费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核定楼盘销售价格时已经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其中,暖气安装费是房地产建筑安装成本不可分割的部分,暖气安装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因此不属于代收费用。   代收费用是指按政府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市政费用,对此类代收资金,房地产企业不作为自己的营业收入,而是作为代收费用处理。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不存在为收取这部分费用而发生相关的资金支出,即代收费用是没有对应的成本支出。   如果提问题的房地产企业是代暖气公司收取使用暖气费用,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暖气公司应该为缴纳费用的消费者开具一户一票,则代收费用的房地产企业将发票交给实际交费的业主。则可以做为代收费用。如果将发票开具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不能视为代收费用,应视为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费用。   2、郑州市对此项费用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定性原则(也称税收法律主义、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的要求,郑州市无权对计税依据作出规定。   3、听说代收的天然气费可以不交税,税务局认可,是否属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对代收行为另外收取的手续费,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上述文件只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地产公司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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