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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341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几个问题新的《增值税条例》已颁布一个多月了,最近仍有不少客户咨询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方面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问题一,法律哪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这个问题大多属于外国投资方要求会计回答的,并要求将原文翻译过去。新《条例》第十条删除了93年《条例》中“(一)购进固定资产”的规定。如果一定要原文,恐怕只有将新《条例》第十条与93年《条例》第十条一并列出了。问题二,出售固定资产时,要不要缴增值税?其实这个问题在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项中,区分三种情形处理,规定已非常明确。问题三,新条例对公司有无消极影响?如果说消极影响或不利影响,恐怕只涉及来料加工企业。93年《条例》16条中“(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新《条例》已将此删除,即进口时必须征收增值税。由于来料加工货物销售时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新《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所以该进口设备进项只能由公司最终承担了。 (以上涉及税收政策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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